【上交所:本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 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财联社6月2日电,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本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此外,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本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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