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晚到两会再到资本市场,人形机器人可谓是风头无两,人形机器人在这些重要场合的亮相,反映了该产业的快速发展,众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了人形机器人的量产和应用。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每增加1台机器人,平均可替代3.3个人类岗位,同时还提高了制造业生产的良品率。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机器人和AI的发展对制造业就业影响的幅度可能超过70%,同时也会对社保造成影响。“现在一条流水线上的每个工人,企业都是要缴费(社保)的。机器替代人以后,企业要不要缴费?这个也在讨论。机器人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是多个层面的,必须要有新的应对举措。”
郑功成的这一提议受到了失业者的高度赞扬,但却遭到了企业主的强烈反对。那么未来应该如何从制度上应对人形机器人对人类岗位替代所带来的人机矛盾呢?
机器人是机械设备,它们无法享受社保
作为新型“打工人”,机器人正逐步替代传统劳动力中重复性高、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如制造业流水线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完全替代人类劳动力。这首先要回归到机器人和AI的属性问题,他们是员工还是生产设备、机械?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目前国际通行的法律框架,如《国际机器人法律指南》所述,机器人被归类为“自动化机械设备”,不具备法律人格,其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归属均属于所有者或操作者。这就意味着,工业机器人若因机械故障导致事故,责任由制造商或维护方承担;服务机器人,如餐厅送餐机器人损坏顾客物品,责任归于运营企业,相比之下,如果是人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仅要追究企业问题还要追究个人问题,从这一点看出机器人的机械属性更强。而在雇主员工关系上,法律上不涉及“解雇机器人”的概念,更多是“机械升级”或者“机械报废”的说法,因此他们不存在雇佣关系。
从会计角度看,机器人通常被归类为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中,企业购置机器人通常计入“固定资产”或“生产设备”科目,通过折旧分摊成本,而机器日常的维护费用也计入“设备维护”而非“员工福利”或者“员工工资”。
再从技术角度看,目前的机器人更多是具有一部分自主性但不影响其设备本质,弱人工智能是当前主流,即使具备AI的机器人,其决策基于预设算法,不具自主意识,仍视为高级工具,假设未来出现了强人工智能,即若机器人完全具备自我学习和独立决策能力,则有可能对其属性进行重新定义,但目前尚无国家承认其“员工”身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数字劳工”概念的辩论,2017年的欧盟部分学者主张为高自主性机器人设立“电子人格”,但遭多数国家反对,因此没有成功。
此外,如何定义机器人缴纳社保的“人”概念也成了争论的话题,机器人这种“人”形态的主体更多体现在与人类的沟通和表演上,但实际上在制造业中进行生产行为的更多是机械手、机械臂,它们并不涉及完整的“人”形态,整套生产流程也经过不同机械臂或者不同设备,因此很难定义缴纳社保的份额,总不能按照一个人的基数给一条机械臂或者一套设备交社保。
有理论提出,可以为每台工业设备创建数字身份,通过传感器实时记录工作时长、能耗数据及产出价值,再根据人工所能创造的产能,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后缴纳一定份额的保费,不但能保证“生产即参保”,还能使企业考虑机械化和人工之间的成本问题,避免企业完全依赖机器人,创造出就业、人才培养升级以及科技之间的平衡点。
这就涉及到成本问题,在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甚至正在崛起的养老行业中,相比于人工,机器人的边际成本短则半年,长则几年就能回本,并且随着硬件更便宜、软件更智能、科技更发达,机器人的普及也开始降本了,因此对于高精密、重复性强、技术含量低、灵活变通度低的工种使用机器人替代就是很好的降本增效。当然回归到需要灵活性和创造力的场景,机器人暂时还无法替代。
技术进步下的社会契约重构与公平保障新探索
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建议为机器人缴纳社保后,部分学者提出,企业应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障基金,例如,若企业因机器人部署减少10%岗位,可要求其按减员规模缴纳专项补偿金。在此之前,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就建议设立“AI失业保险”,由政府主导、企业投保,提出要求大规模部署机器人的企业提交替代岗位数量及再就业方案,并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金,用于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与再培训。山东省2024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中,新增“技术性失业”类别,允许因机器人替代失业者申领最长12个月的保障金……以上种种迹象显示着随着AI和机器人技术的发展,行业性失业、社保断崖式下降等问题都将可能出现,而机器人交社保、AI失业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对此,行业学者提出机器人缴纳社保的基数可以用公式:缴纳比例 = 被替代岗位的社保基数 × 替代率 × 调节系数,不同行业可以调节对应的系数以达成和被AI替代之前的缴纳金额平衡即可。
有企业表示,进行机械化替代就是为了节约成本从而减少最终产品的价格,公司机械化不仅前期购买设备调修要付出大成本,后期也需要电费、定期维护升级费用等,如果再加税费和保险费,盈利空间还是被挤压,最后只能加在最终商品上,买单的还是消费者,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对此,业界也提出了三种可行性方案,一是建立机器人保障失业基金模式,按机器人资产价值或节省的人力成本征税,给企业留出一定盈余空间的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机器人税费并将其注入失业保险基金中;二是设置企业社会责任积分制度,主要是为了让被机器替代的员工有更好的就业方向,可以通过每培训一名工人获积分,或者每创造一个无法机器替代的高技能岗位获积分,每年通过积分抵扣税费或者社保费用;三是由政府主导技术红利再分配,例如要求企业将机器人节约成本的一定比例上缴,可以作为“机器人企业税”,并用于补贴失业人员等。以上这些办法可以先进行试点,例如在机器人渗透率高、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和省份开展“社保+税收”混合模式试点,但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外逃到别的省份,也可以进行一些补贴和红利政策,在试点时期保证企业迁移成本高于支出成本即可。
对此,有观点质疑:如果给机器人交社保,那要是机器人坏了,维修费用是不是也可以走医保?机器人落后“退休”或者寿命到期自然报废后,企业是否能得到其“退休金”?社保本是保证交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既然交了社保,就该享受医保、退休金等权利,也就是说,机器人交社保后,维修了可以享受医保报销,报废后可享受养老保险。但是郑功成的观点更多是让机器人公司“上缴国库”再进行社会面的再分配,这就意味着机器人交社保属于纯粹的义务,缴费资金可能需重新定义用途,按照这个思路机器人交的钱就不能称为社保,从目前的角度看,这部分资金更应该命名为“税”,需设立“机器人税收专项账户”,独立于传统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定向使用方向也要有迹可循,这或许还将引进机器人进行做账。
其实,让机器人交社保本质上是社会契约的重构,企业需要为其创造的“创造性破坏”买单,而政府需确保这一过程不牺牲弱势群体利益。当然,并不能进行“一刀切”政策,因为让企业为机器人缴纳社保可能加剧裁员倾向,可以通过调整企业中的人机比、成本节流率、行业特性等方面针对大中小企业设计不同的缴纳比例,比如允许一个公司可以实现30%的人机比,超出的部分则按照梯度收费,将机器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可控化,甚至转化为促进就业转型的动力,而非单纯的税负,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立法和监管层面,目前对于探索机器人贡献评估标准仍处于真空状态,机器人缴纳“社保”这一提议的可实现性很强,但目前只能依靠试点探索和意见收集来建立机器人缴纳“社保”的框架,这或许将是解决人机矛盾的第一步。(本文首发于,作者|李婧滢,编辑|刘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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