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从总体要求、测试与应用条件、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功能型无人车管理、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监督管理与容错等角度明确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符合《管理规范》规定,开展L4级以上测试应用的还应符合多个条件,包括具备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保障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实时移动通信;具备实时监控能力等。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能够接受来自远程监控平台的引导决策等控制指令;同时,具备数据缓存功能,在发生数据传输障碍等情况时能够将相关数据、信息存储在车端。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开展道路测试、试运行阶段、开展创新应用正式运行三个阶段明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开展创新应用正式运行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单车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创新应用试运行,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且需要提交创新应用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此外,《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管理,对初始申请创新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路段或区域进行不少于10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在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方面,根据《实施办法》,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已开展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累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10000公里,未发生因车辆技术、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需要在同一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符合三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要求的车辆,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批量确认申请。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不低于车辆数量10%的比例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工作组进行确认。
据介绍,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按照《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规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获得国家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可凭准入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得到确认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公安局申领行驶号牌,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经信局申领车辆识别标牌,其中车辆识别标牌的有效期原则上道路测试不超过12个月、创新应用不超过24个月。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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