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城管支队接到李某某等人投诉,反映某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初步立案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多级分包问题,施工总包单位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后者又转包给C公司。因三家单位在设备交付、施工标准等合同履行环节产生争议,导致劳务作业方C公司拖欠李某某等劳动者工资。
此案件的高效处置,彰显了城管支队对欠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石河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师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 沈文萱)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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