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AI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谈及涉AI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表示,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这一严肃表态,传递了明确的司法理念,也为数字时代的司法实践划定了清晰的价值坐标:人工智能以人为本,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和应用,法律也要始终坚持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随着AI技术加速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也相伴而生。从AI换脸案到声音克隆案,再到AI陪伴案……滥用AI技术的乱象,既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治理带来了新课题。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刻不容缓。
以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为例。被告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其内置功能允许用户自行创建“AI陪伴者”,某知名公众人物被大量用户选为陪伴对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技术伦理的坚守,也为AI时代的个人权益保护划定了边界。无论新技术怎么发展,无论怎么利用AI赋能,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姓名与肖像,并将其人格特征投射至AI角色,都是违法的。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了对AI技术的规范治理力度。比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不久前,一些不法分子依托成熟的语音大模型技术,“克隆”多名奥运冠军的声音,进行直播带货,就构成了侵权。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声音属于违法行为。
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不是限制AI的发展,更不是排斥新技术应用。事实上,这种司法导向,恰恰体现了国家对新技术的鲜明立场:发展和规范并重。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就提出,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说到底,在司法实践中,坚守“人”的主体性,具有深意,富有远见。无论任何时候,无论新技术发展到哪个层次,维护人的权益都是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石。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个案中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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