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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举办网络法治论坛,论坛以“建构人工智能良法善治共识”为核心主题。在人工智能相关司法案件裁判领域累积了丰富经验,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分享了多起涉及AI的司法案例。在她看来,司法审判的关键在于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并由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在人工智能著作权领域,朱阁提到了那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版权侵权案件。
据悉,原告李某使用AI工具Stable Diffusion,依据自定义提示词生成图片;被告楼某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并删除署名,原告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主张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尽管图像由人利用AI生成,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原告在提示词设计、构图选择及调整中进行了独创性智力投入,依法享有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中,法院需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及权利归属。朱阁解释:“符合作品定义那就是作品,权利一般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她强调,若AI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创作投入,应认定为独创作品,并可依《著作权法》确认归属;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属私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通过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涉及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问题,朱阁分享了另一案例:原告在某即时创作平台输入约两三百字内容,平台判定其为AI生成却未作标识。原告起诉主张平台违反服务合同。法院曾要求平台对算法作出说明,平台公司拒绝举证并最终承担败诉责任。“我们允许平台用算法判断用户内容是否为AI生成,但平台须向法院承担相称的说明与举证义务。”朱阁说。
在人格权侵权方面,朱阁提出精准区分标准。在一起利用AI丑化他人微信头像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群发图片因属公开传播,构成对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而点对点发送因不具有公开性,则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面对新兴的虚拟数字人争议,朱阁认为应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进行裁判。她解释,即便数字客体具有新技术特征,其权利保护仍可依据现有法律判断,并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处理。
通过这些案例,朱阁总结了AI司法实践中的三大原则:第一,依据现行法律裁判,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第二,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让他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三,通过个案认定形成规则,在技术高度变革中平衡创新与利益保护。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她说道。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樊文扬 发自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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