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购11.96元衣服“仅退款” 买家被判赔800多元、1400元的洗衣机因无法安装被“仅退款”等话题频频登上热搜,网络上关于“仅退款”的讨论异常火热。7月23日,全国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联合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电商平台‘仅退款’调查行动”,涉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淘宝、拼多多、京东、抖音、1688等平台。
8月1日,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上线国内首个电商商家“仅退款”第三方投诉通道。该投诉通道旨在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益,为商家提供一个公正的维权渠道,并移交平台进行二次审核,减少错判误判,以应对日益增多的“仅退款”争议。
对此,采访了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浙江律协数字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全联并购公会副会长汪政律师。
1.:“仅退款”这项政策是否合法?
汪政: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及2024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24条第四款规定,电商平台制定的“仅退款”规则已经构成对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违反。
2.:“薅羊毛”的消费者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汪政:从消费者角度看,对部分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条款,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条款,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因此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对犯罪团伙或竞品对手利用规则“薅羊毛”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3.:监管部门应如何规范?
汪政:从监管部门角度看,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平台经营者可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举报并依法维权。
4.:平台内经营者需要遵守哪些法规?
汪政:当然,平台内经营者本身应当合法经营。如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应履行退货、更换等义务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如消费者根据第25条规定行使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除外),则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平台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消费者、商家还是电商平台的商业行为都应当遵循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尤其是作为市场强势一方的电商平台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充分权衡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承担更大的商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而不是转嫁或甩锅给商家和消费者。
汪政,男,1975 年 3 月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民革党员,高级律师,独立董事,仲裁员。
主要职务: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长。现任全联并购公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协常务理事,杭州市律协常务理事,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常委,民革上城区基层委员会副主委/法律支部主委,欧盟中国委员会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浙江财经⼤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等。
主要著述:
1、主编《互联网金融合规指南与法律政策规范汇编》(ISBN 978-7-5093-9402-1),2018年6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关于<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澄明及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刊发于2017年5月《魅力中国》(CN41-1390/C第二十期)
3、《律所介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企业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之服务路径与模式分析》刊发于2017年6月《决策与信息》(CN42-1883/G1总第474期)
4、《法律科技重构法律服务市场》刊发于2023年12月《法治研究》(ISSN1674-1455,CN33-1343/D2023年第六期)
5、《律师事务所发展路径和模式浅析》刊发于2024年4月《中国法治》(ISSN2097-2709,CN10-1888/D,2024年第四期,总第292期)
荣誉称号:
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杭州市十大公益律师、杭州市最美司法行政人、杭州市民革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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